(一)主要目标
1.矿山布局趋于合理。矿产资源规划禁采区的矿山予以关闭、取缔,可以安置在集中开采区开采的矿山企业全部得到调整安置,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小矿、矿区范围交叉重叠、矿产资源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2.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单矿生产规模明显扩大,生产系统明显优化,矿业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到2007年7月底,全市各类矿山总数比现在减少15%以上。
3.矿业权设置科学合理,矿山企业产权明晰,矿区范围明确。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达到市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转变矿业经济调控方式,政府对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提高。
4.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三区两线”(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整治,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整合原则
1.统筹兼顾,立足长远。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正确处理整体和局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着眼长远,重在治本,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维护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作用,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或联合。矿山布局坚持一个矿体(一个井田)设置一个采矿权,一个采矿权设计一套开采生产系统,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人为分割资源。对影响大矿开采的小矿,能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3.推进技术改造,坚持集约高效。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促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要扶大关小,以优并劣,促进资源配置向大企业聚集,石材开采向集中开采区聚集。
4.安全开采,保护环境。资源整合和调整布局必须符合安全开采条件。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认真搞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质量。
5.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的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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