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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在用车排放新标准和建设排气工况法监测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环保检测场站的建设和营运,按特许经营方式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产生。凡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满足有关技术方案规定要求的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三、检测办法和规定

  建立与国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相对应的在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制度和办法,检测不达标车辆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1、开展工况法检测的一般性规定。市区(暂不包括高淳县、溧水县)在用车排气定期检测,以及外地转籍过户入我市的车辆、本市二手车过户交易的车辆必须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定期检测的频次及相关办法,依照车辆生产时间、上牌时间和新旧车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市政府另行发布通告后实施。

  2、营运车辆增加检测的规定。老城区营运车辆比非营运车辆增加的检测频次由交通部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简易工况法要求组织检测;新城区营运车辆的相关检测统一纳入环保检测场站检测。

  3、路检、抽检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路检、各出入南京市区主要道口的检测以及对用车集中的大单位车辆监督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4、车辆维修竣工检测的规定。全市二类以上汽车修理企业开展的车辆排放维修和发动机总成维修竣工检测采用双怠速法;各公交公司及营运企业内部维修竣工的检测采用双怠速法。

  5、军用车辆检测的规定。南京地区所属部队军用车辆的年检到部队设定的检测机构,按工况法要求进行检测。

  四、政府监督和管理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管理下进行。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审核和委托证书,以及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各检测场站所有检测数据及视频图像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全部实时传送到市机动车排气监管中心。市环保局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对检测营运企业的监管细则,对有关营运企业的检测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重大违规行为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中止该单位的营运。

  五、工作步骤和进度

  工况法监测系统建设的工作步骤和进度:

  1、2006年初制定完成“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2、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营运企业、网络系统及设备的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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