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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6修正)

  (二)内陆机动渔船、海洋非机动渔船,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主机为58千瓦(79马力)以下的,处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59千瓦(80马力)至183千瓦(249马力)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184千瓦(250马力)至440千瓦(599马力)的,处2000元至15万元的罚款;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使用“三无”渔船捕捞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一)炸鱼、毒鱼的以及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在海洋处5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的,内陆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3000元的罚款;内陆机动渔船,处1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海洋非机动渔船,处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海洋机动渔船,主机58千瓦(79马力)以下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59千瓦(80马力)至183千瓦(249马力)的,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184千瓦(250马力)至440千瓦(599马力)的,处2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处3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禁用渔具和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捕捞以及在禁渔期内网具上船的,处5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捕捞的,内陆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海洋机动渔船,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外海渔船进入近海捕捞的,处3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
  (五)在养殖水域内浸泡、清洗有毒器皿和其他有害渔业资源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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