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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发布日期:2005年9月16日,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完善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意见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合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实行市级统筹办法。市级统筹的目标为“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筹调剂”。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明确责任、强化征缴、严格预算、确保发放”。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以及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从业人员(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执行,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统筹区域的单位为合肥市本级、肥东县、肥西县和长丰县。
  三、市级统筹的基本形式
  (一)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
  市级统筹调剂金的来源,由市财政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具体额度根据年度基金预算情况和可用财力增长情况,一年一定。
  (二)基金分级管理、分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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