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因布局调整需要新设置煤矿采矿权的办理
(一)在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因布局调整同意在有煤炭资源而无合法煤矿的乡镇新建的矿山,符合《关于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90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该乡(镇)现有建成或基本建成、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达到煤炭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要求,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当地政府已越权发证但尚未办理相应合法手续的矿井,按黔府专议[2005]22号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名单,地州市煤炭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省煤炭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以协议方式授予采矿权。
2、该乡(镇)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分布且地质工作程度已达到设置采矿权要求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提出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设置采矿权。
3、该乡(镇)属地质工作达不到普查程度的空白地或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分布但地质工作程度达不到设置采矿权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资,委托所属企、事业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省国土资源厅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授予探矿权,经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工作并提交了达到设置采矿权要求的地质勘查报告并经评审备案后,按照规定提出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设置采矿权。
(二)在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中同意新建但明确需要调整矿区范围的矿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煤炭、发改等相关部门按批复意见,尽快提出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审定。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快推进与煤炭资源整合紧密相关的采矿权变更登记和新立工作
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批准后,整合方案中整合矿井采矿权的变更与新立采矿权的办理是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加快推进整合矿井采矿权的变更与新立采矿权手续的办理工作。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被整合煤矿业主之间的协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确定新采矿权人的整合煤矿,按要求备齐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须提交的资料,正式函告省国土资源厅,成熟一个,函告一个,办理一个,带动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