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根据已经批复的资源整合方案和正在编制的资源整合方案,在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调整和扩大的情况较多,为防止通过资源整合借机不合理扩大矿区范围情况的发生,在采矿权变更登记中要对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
(一)整合矿山原则上不予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在经省有关部门共同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之中有明确的扩大矿区范围的意见;
(二)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的审查意见认为资源储量偏大的整合矿山,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必须调整其矿区范围;
(三)整合煤矿矿区范围由整合前各煤矿矿区范围及相邻煤矿之间存在的空白带构成,相邻两个矿山之间共同采深标高以上的空白划入整合后的矿区范围。除此之外的其他矿权空白范围原则上不得纳入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三、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须提交的资料
(一)《煤矿整合、调整布局方案》批复文件;
(二)被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三)被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审批文件;
(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参与整合的矿山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及有关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七)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整合矿山整合情况的说明材料,主要包括:原采矿权人开采情况、企业及资源整合完备情况说明、整合后新确定的采矿权人及有关情况、原采矿权人与新确定的采矿权人之间达成的同意协议(要求签字并按手印);
(八)采矿权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对照图及直角坐标;
(九)已列入煤矿整合的矿山,其矿区所在范围此前又向厅申请了煤矿探矿权且尚未批复的,在办理煤矿采矿权前,须提交探矿权退件申请,以避免矿权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