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围内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要明确项目工程的管理主体,实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工程项目独立于一个村(居)的,管理责任由该村(居)负责,跨村(居)的,由镇政府负责或视具体情况落实责任;要建立项目工程的运行管护制度和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工程管理主体要落实管护人员,积极探索受益户或单位参与管理项目工程的新模式,确保工程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五)转变观念,创新农田围内小型水利基本建设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长期以来,我市农田围内小型水利基本建设投入一般由村集体和农户负担,而现实上由于目前村集体经济薄弱和农户收入水平不高的影响,农田基础设施缺乏应有的建设和管护。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围内小型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在引导村(居)自筹的同时,不断加大地方财政对农田围内小型水利设施的投入力度。从财政预算内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农田围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村集体和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根据测算,要基本解决全市目前农田围内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存在问题,需投入建设资金4.9304亿元以上(详见汕头市农田小型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表)。要结合实施省人大《议案》,市级财政从2007年至2010年,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市规划建设的重点区域农田围内小型小利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要按照省、市要求,在财政预算中相应安排配套资金。从2006年起至2010年,除积极争取省的议案资金支持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市、区县政府每年应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中安排50%的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市、区县(不含中心镇)二级耕地开垦费总额中提取10%,专项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育。
坚持多渠道筹资建设的原则,充分发动各方面的力量。省市财政专项资金优先解决全市重点区域工程项目的主体建设;区县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解决区县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面上一般建设项目由区县与相关镇(街道)村(居)负责解决。在此基础上,要积极引导和激励农田水利直接受益单位和农户投入。要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探索建立引导农村集体和农民增加农田围内小型水利基本建设投入的新机制,努力调动农民兴修农田围内小型水利排灌设施的积极性,为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市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