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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以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授予“湖南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湖南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湖南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湖南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湖南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五条 湖南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湖南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湖南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湖南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湖南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湖南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湖南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湖南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与湖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湖南名牌的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湖南名牌产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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