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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向拥有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价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湖南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湖南省名牌办公布开展创湖南名牌产品计划目录、受理湖南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至日期。
  第十五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名牌办。
  第十七条 省名牌办汇总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申报材料真实性现场核查,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省名牌办提交本专业的湖南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省名牌办将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条 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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