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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湖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是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非常设机构。湖南省名牌产品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名牌办)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负责湖南省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名牌办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省名牌办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湖南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湖南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湖南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湖南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湖南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境外商标的和没有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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