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如下:
1、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
2、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贷款的贴息资金;
3、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责任。
1、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商业银行应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2、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3、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1、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2、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内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上报;
3、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5、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以上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信用社区基本条件和创建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省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创建信用社区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4]9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可结合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试点。以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考核依据,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信用社区,按社区内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和奖励,用于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和信用社区的工作奖励。信用社区考核奖励办法和补贴、奖励资金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分支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