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下岗失业人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有效身份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
3、就业再就业项目计划和贷款申请书;
4、街道办事处推荐情况和推荐证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表式见省财政厅等单位湘财社[2004]35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项目评审。就业服务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进行贷款资格审查确认后,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确认后,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提供对就业再就业项目认可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供贷款申请人到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第十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三周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