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年龄60岁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省政府确定的湖南西部地区(以下简称西部地区)或县级(含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失业证》或部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一式两份),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贷款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