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如下: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再就业优惠证》;
3、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第七章 资格认定年检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明》的年检,按照“谁认定、谁年检”的原则,由认定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负责。主要检查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有无改变条件的情况,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企业经年检合格,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享受相关税收减免待遇。
第二十五条 年检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做好自查自检。
(二)企业向发证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1、《认定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3、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填写《年检报告书》(一式四份);
5、上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6、职工花名册;
7、工资报表;
8、与吸纳的持证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9、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三)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四)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发证机关应按规定及时收回其《认定证明》,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由税务部门追缴已减免税款。
(五)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核准:
1、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年检,加盖了“年检合格”印戳的《认定证明》;
2、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年检审核了的《年检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