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1、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其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企业为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报《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认定机构自收到企业报齐认定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颁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同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第二十条 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如下:
经济实体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济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其中,省属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均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规范劳动关系、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和接续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按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由市级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2002]859号)执行。
第六章 税收减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如下:
(一)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