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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

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二00六年四月十日制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五月十日湘政办发[2006]25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以下简称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接续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置持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一)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持证人员灵活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安排的“4050”以上的持证人员,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未到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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