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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人发[2006]4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事厅  
二○○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
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用人新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列入本省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入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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