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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每年对国土资源保护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时,对各市(州、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州、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六、我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业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地)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有关部门拟订),并在安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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