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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试行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试行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我局决定试行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内容为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次均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定点医疗机构部分住院单病种次均费用三方面的排位情况(见附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分类。依据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医疗机构类别,分为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医院、卫生院)。

  三、公示期限。医保费用信息原则上每半年公示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不定期公示),8月20日公示上半年的相关费用信息,次年2月20日公示下半年的医保费用信息。

  四、公示途径。医保费用信息在新闻媒体和“上海医保”网上公示。

  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制度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公示目录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信息公示目录

  一、定点医疗机构(城保)门急诊次均费用排位情况

  1.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门急诊次均费用排位前3位名单:

  2.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门急诊次均费用排位前5位名单: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医院)门诊次均费用排位前5位名单: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门诊次均费用排位前5位名单:

  二、定点医疗机构(城保)住院次均费用排位情况

  1.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排位前3位名单:

  2.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排位前5位名单: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医院)住院平均床日费排位前5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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