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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湘价费〔2006〕8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就落实三部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三部委文件是高校教育收费审批的基本依据,具体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凡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标准需调整的,一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或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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