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务必将相关政策一并落实到位。省局将择机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中若发现有政策执行不到位的,将对其进行扣分和实行责任追究。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九、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和执行时间是: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附件3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机审核系统出口商品代码库”中所列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规定的未锻轧非合金铝、未锻轧铝合金、锰铁、硅铁、硅锰铁、铬铁、硅铬铁、镍铁、钼铁、钨铁、硅钨铁、钛铁及硅钛铁、钒铁、铌铁、其他铁合金、磷、碳化钙、未锻轧镍等货物,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规定的桐木板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规定的尿素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磷酸氢二铵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5号)规定的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合金取消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67号)规定的钒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