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17日 云国税发[2006]95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精神,确保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自取消出口退税之日起,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请各地对省局从出口退税系统中查出全省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明细表(统计表在省局FTP系统上),认真逐笔落实纳税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下同)出口销售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计提销项税额;对出口销售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其购进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离岸价在统计表中以美元为准(人民币仅供参考),均为含税价,在计提销项税时,按外汇结算原则折合为人民币计算。
二、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予以免税。
三、对总局明确规定出口大型设备或大综商品在备案合同有效期内出口货物,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不予征税。否则,予以征税。
四、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各地应以尿素出口报关单时间为准,尿素出口时间为2005年7月1日前的必须据实计提销项税额。
六、各地必须认真查阅、核实相关文件,核实暂停或取消出口退税货物的时间及出口退税产品税则号。
七、时间要求:各地必须在4月底前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统计表》中列明的记录逐户、逐条核实准确,在5月征期将所有应征税款全部解缴入库,5月20日前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统计表》上报省局(上传路径为:省局FTP/流转税处/各地上传/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清理结果)。上述统计表表样下载路径为:省局FTP/流转税处/省局下发/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