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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委、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菜田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委、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菜田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农委[2006]128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水务局,上海农工商(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稳步推进市政府确定的本市“十一五”菜田设施建设工作,强化建设规范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1000公顷菜田生产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7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对市发改委《关于对2006-2010年本市菜田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协调意见的请示》(收文办字BJ2006002141)的批示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本市菜田设施建设项目。

  (二)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单位)是菜田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是具体组织管理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

  (三)市水务局负责指导菜田设施水利建设,并组织实施菜田设施基地外围配套水利工程建设。

  (四)菜田设施建设计划必须纳入农业区域发展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的要求稳步推进。

  (五)菜田设施建设应体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宗旨,合理布局,重点突出生产经营功能,优化生态功能,兼顾旅游功能。

  二、建设标准及内容

  菜田设施建设包括保护地设施和露地设施建设。保护地设施基地每片建设面积不得低于300亩,露地设施基地每片建设面积不得低于150亩。建设面积不包括河道、鱼塘、行政中心等面积。

  (一)保护地设施

  1、建设标准为每亩40000元。

  2、主要建设内容:一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区内路渠、围墙、排灌系统和农电线路等;二是单体管棚和联栋温室(含薄膜、遮阳网、防虫网);三是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滴灌、肥料池、蓄水池、仓库等。

  3、单体管棚和联栋温室建设面积不得低于总建设面积的60%,投资额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55%。

  4、仓库配置每亩不超过3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造价最高按500元计列投资额;土地平整费用最高按总投资额的1.5%计列投资额;规划设计费、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等工程管理费用最高按总投资额的1%计列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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