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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提交表格、资料

  纳税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换证手续:

  (1)已按规范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2)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原税务登记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提供以下三种证件的复印件(相符的不需提供):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件;

  ③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全部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三)审查、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所)审查纳税人的表格是否填写规范、内容完整,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确认受理,并向纳税人发放《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写明领取新证的时间、地点、收取工本费并按时发证,有条件的应即时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将所有表格、资料退还纳税人,并书面一次性说明不受理的原因或应补报资料。

  (四)信息录入

  将换证工作中所收集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

  (五)交换信息、资料

  省国、地税局应每周交换一次已录入完毕的税务登记证、表的信息(电子版),各市县国、地税局应每周交换一次已录入完毕的税务登记表(包括国税部门向同级地税部门完整移交纳税人提交的纸质《房屋、土地、车船使用情况表》及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征》、《船籍证书》的复印件)。

  (六)办证部门将有关表格、资料移送税务分局(所)归档。

  (七)收回的原税务登记证应做好统计。

  六、做好登记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一)各地应合理组织人力,及时将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所收集的以下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计算机:

  1、税务登记证信息;

  2、税务登记表信息;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所载信息(国税部门不录入)。

  (二)省地税局统一开发纳税人登记信息管理软件,各市、县地税部门统一使用该软件管理纳税人户籍信息。

  七、税务登记证件的打印

  地税部门统一使用博思软件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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