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6]84号 2006年7月18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洋浦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实施意见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夯实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监控提供了有利契机,为了扎实、有效、顺利地完成此项换证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意见。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及本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户籍信息。
一、换证目的
(一)全面掌握纳税人户籍底数。
(二)更新登记信息,准确、全面了解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三)整合信息、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二、换证原则
(一)确保税务登记证件“应换尽换”,清查漏征漏管户”。
(二)确保纳税人填报的基本信息完整、准确,完善税收户籍管理。
三、换证宣传
换证宣传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换证工作能否顺利的开展,各地要把换证宣传作为换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广泛宣传,使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全面了解换发税务登记的各项内容。
(一)宣传的主要内容
1、换证的意义、换证的期限、换证的范围、换证的要求、换证的程序;
2、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二)宣传的形式
1、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
2、12366热线、国、地税网站;
3、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的宣传栏、咨询台;
4、宣传资料。
(三)宣传的组织
1、宣传资料的内容由征管部门负责,宣传的实施由办公室或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所)负责;
2、省国、地税局负责通过海南电视台、海南日报、海南经济报、省国、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媒体开展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