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消除边界纠纷隐患
定期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联合检查,是国务院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增强各级政府界线管理意识、强化管理责任,加强界线管理的重要措施。要按照《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界线联合检查,消除争议隐患。要宣传、贯彻和落实好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加强对界桩的管护,及时修复损毁的界桩,组织好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的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及
《实施办法》的行为和事件。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要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且没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越界开发建设或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要及时妥善解决。
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各级政府签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的跨界资源管理问题。对在国家土地详查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要抓紧依法确定跨界资源范围,明确管理、使用方式。对于界线附近地区各方共同使用的道路、不可分割的建筑物及其他资源,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共同使用的现状,避免引发资源纠纷。在界线河流、湖泊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水灾害过程中,相邻地区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西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水资源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相关地区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避免水事纠纷的发生。在推行草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作中,凡涉及跨界利用资源或有争议隐患的界线附近地段应及时向界线管理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慎重处理,以防引发新的纠纷。凡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以及山林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在山林权属或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界线附近地区生产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