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6]9号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海事局、自治区测绘局 2006年1月17日)
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我区自1990~2002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4866.15公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6838.02公里,基本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区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 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西藏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颁布了《
西藏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全面勘界正式转入依法管界阶段。2004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回良玉副总理对界线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推动了界线管理工作向前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勘界联席会议12个部委报送的《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2005年10月22日民政部召开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议,对于进一步搞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年来,我区的界线管理工作,在宣传《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
《实施办法》、开展县界联合检查、建立界线管理机制,整理勘界档案、调处边界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领导对界线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大部分地、县没有专门的界线管理工作人员;界线管理的分工协调机制不健全;少数边界地区的干部群众对法定界线认识不清,特别是资源管理权和资源使用权分离的地方边界争议仍然存在;绝大多数地、县的边界管理经费没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成为正常开展边界管理工作的制约因素;有的地、县的勘界档案不规范、管理混乱;有的地方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未能按期完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