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力度,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领会精神,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和各项任务;按照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保护矿产资源、科学合理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的重大意义;宣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宣传国务院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宣传依法行政,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宣传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的科学意义。加强媒体监督,曝光违法案件,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和国务院的要求宣传到各家各户和各个矿山企业,使之深入人心。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成立了由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组成的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协调、组织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将责任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地 (市)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和本方案的部署,成立由行署(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地(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全面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建立健全独立的基层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组建自治区级国土资源执法总队、地(市)级国土资源执法支队和县级国土资源执法大队,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监督管理作用,及时查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加强国家级矿产督察员管理,建立省级矿产督察员队伍,完善矿产督察制度,发挥矿产督察员的技术监督作用,促进西藏矿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