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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3.2006年11月,根据探矿权年检制度,集中查处取得了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
  4.2006年12月底以前,企业完成整改工作。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落实整改任务,实现整改目标。
  5.2006年12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
  6.2007年上半年,关闭整改不合格的矿山。继续查处违法行为,处理遗留问题,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反弹。
  7.2007年,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以罗布莎、香卡山和甲玛矿区为重点,通过企业联合、并购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使矿山开采规模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
  8.逐步制定、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治久安。全面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根据《西藏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方案》,建立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制定《西藏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管理办法》,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建立健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基层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理顺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企业工商注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安全生产预评估等工作的衔接程序及各部门的职责。修改完善并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探索并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力求经济发展的同时,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最小,群众的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9.2007年12月,完成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工作总结报告,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措施
  (一)关闭砂金矿山,全面禁止开采砂金矿。砂金矿山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绝大多数企业以引进技术、设备或联合开采的名义将矿山分割承包给其他采金人员,采用掠夺性、破坏性的开采方式,滥采乱挖,矿山生产秩序非常混乱,严重破坏了宝贵的矿产资源、草场和生态环境,扰乱了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及矿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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