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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西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门要严格管理勘查项目和采矿生产所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对无证或持过期的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维护勘查作业区和矿山的社会秩序,处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的突发治安事件。
  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坚决刹住一些基层政府干预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无故阻止、干扰开采矿区或勘查作业区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
  财政部门要保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费,全力支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凡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不再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企业,应按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经营范围或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查矿产资源开发中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关闭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或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生产安全的检查和整顿,不留安全隐患,确保矿山生产安全。特别应对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矿山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手续的矿山,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关闭。
  国土资源、发改、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纠正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越权发证行为。对审批手续或证照不全的,责令改正或补办手续。
  (三)阶段目标任务
  1.2006年1月召开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动员会;广泛宣传、学习国家和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步调一致,为完成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打下坚实基础。
  2.2006年6月底以前,完成对勘查项目、开采矿山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其他证照及审批文件的检查、清理,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勘查和无证采矿,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越界采矿和以采代探等行为。对审批手续或证照不全的,不按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严重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有关部门分类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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