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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市经贸委(经委)、省级有关单位审核意见:

  四、填报说明和指标解释
  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自查表》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总结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连同软盘上报。评价工作由各市经贸委(经委)和省级有关单位组织落实,并于8月底前将有关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情况报省经贸委技装处。对上报的评价情况,省经贸委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梳理、汇总和确认。
  2、企业应如实填报数据资料,如发现填报材料有与事实不符的,则酌情作扣分处理;对于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而没有提供的或证明材料无效的,则该项作零分处理;对于逾期一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总结材料的,则该次考核作不合格处理。
  3、评价结果作为检验和评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的主要依据,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评价结果同时作为推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4、所属行业:综合性企业(集团),因同时跨越多个行业,一般以最主要的行业填列。当其他行业单计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20%以上时,可以同时填列该行业,但必须注明其销售收入所占的比重。例如:轻工、电子(25%)。
  5、技术创新体系:根据经营规模、创新活动的特点,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应当包括多层次的技术创新组织系统、健全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系统和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系统。
  6、产品销售收入:按照工业产品和为工业产品配套直接服务的(产品)销售收入填列。注意应该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经过合并后的(产品)销售收入填报。
  7、年度利润总额:要求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属企业的利润总额填列。
  8、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指下列两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全新产品。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技术特性或用途具有显著差异的产品。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知识的应用。二是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性能得到提高或者改进的产品。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生产资料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三年,消费类新产品自投产后统计两年。
  9、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文件中关于技术开发经费的核算范围,下列技术开发活动的支出可以统计为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10、职工收入:指职工的工资、政策补贴、福利、奖金、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1、技术贸易收入:指企业向国内或国外市场提供技术及服务获取的收入,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许可证、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接受外部委托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收入不计算在内。
  12、技术中心总收入:指报告期内技术中心的年度经费预算额、技术贸易收入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3、主导产品:指企业销售收入中销售额最高的一类产品。
  14、专职技术开发人员: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内从事技术开发活动的实际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以上的技术开发人员。
  15、高级职称:指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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