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技术中心要具备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对行业、区域和企业内其它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和评价服务,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行业、区域和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6、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项目选择和立项以及项目负责人的确定,鼓励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技术创新的有效性,加速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三、申报企业技术中心的条件 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1、领导创新意识强,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健全,技术中心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能为本行业、本区域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和指导。
3、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经费有保证,财务实行单独核算;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经费有保证,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所需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经费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
4、行业或区域技术中心有一支业务素质较强的科技人员队伍。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企业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从事技术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新产品产值率达到1/3以上。
5、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技术发展规划、技术中心建设规划和具体的工作措施。
6、有产学研联合开发的组织形式。
四、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认定。
2、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填报《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项目立项建议书》和《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自查表》,由所在市[扩权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或省级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经贸委,经评审认定后,颁发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证书。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初次考核不合格,经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1、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重点项目,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省经贸委技术创新计划,安排资金补助。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今后推荐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2、对通过考核各项考核指标较好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专项资金适当补助,考核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列入为省级示范企业技术中心。
3、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国内外技术合作交流,每年有重点地选择有关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
4、企业技术中心中试设备可快速折旧,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其折旧年限可在财务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超过销售收入1%,且比上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
5、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转让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对该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对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投产后,应当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原1998年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颁发的《浙江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浙计经科[1998]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