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挂靠社团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任何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或保证;未经批准,不得贷款。
第十九条 挂靠社团与其他单位、组织、个人签定合同,应经同级工商局批准。具体办法由同级工商局规定。
第二十条 挂靠社团应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
会计法》规定以及省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湘工商监宇[2004]68号)有关条款承担法律责任和给予处罚。对于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变相转作会费的行为,按国务院281号令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挂靠社团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挂靠社团应按规定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按省工商局财务基建处的规定向同级工商部门和上级社团报送会计报表。下级工商部门根据经审核的挂靠社团会计报表编制本级汇总报表,报上级工商部门。挂靠社团应主动接受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挂靠社团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挂靠社团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挂靠社团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