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社团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挂靠社团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挂靠社团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3〕6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4〕92号)》、《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全省工商系统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4〕56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挂靠社团购建房屋、建筑物的,应经省工商局转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批准,车辆购置应经过省工商局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经费审批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挂靠社团应认真执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开支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3〕140号)》的各项规定。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大额开支应事前审批。市州可在本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确定审批人审批权限的具体额度:
(一)挂靠社团的审批权限(不含工资性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省、市、县各级秘书长可分别在3000元(含)、500元(含)、300元(含)的范围内审批支付或报销;省、市、县各级会长分别可在3万元(含)以内、1万元(含)以内、5000元(含)以内审批;省、市、县各级超过上述额度,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1万元至4万元(含)的、5000元至1万元(含)的支付事项,须同时报同级工商局局长审核同意;局长审核权限之上的支付事项必须经同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挂靠社团分支机构为报账制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无经费审批权。
(二)个私协秘书长审批权限可按省工商局、省个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建设的意见》(湘工商办字〔2005〕205号)执行。
(三)挂靠社团重大活动开支,应先经上述程序批准后,再提交社团理事会研究审批。
(四)对于实行会长直接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办法后,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局长、副局长不再担任会长的,会长、秘书长的审批权限应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向下调整,具体额度由市州规定。
(五)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条规定的权限内,实行定期总额审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