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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上级社团收到的下级挂靠社团上缴的会费提成按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一)挂靠社团按下列规定使用票据:
  收取会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省非税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接受捐赠时使用省财政厅、省非税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收据》;
  依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
  往来结算使用省财政厅、省非税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二)挂靠社团所使用的省财政厅、省非税局印制的票据,由工商局财务部门参照工商部门票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由省工商局财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购,纳入工商系统票据统一管理,逐级下发,挂靠社团向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领取。各挂靠社团不得到当地民政、财政或其他部门领取财政票据。
  《湖南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由挂靠社团(或各级工商部门财务部门)到当地税务部门领购。
  (三)票据实行专人管理。挂靠社团和各分支机构都要明确一人专门负责管理挂靠社团使用的票据;向同级工商财务部门按时填报票据使用计划,由工商财务部门汇总上报到省。票据核销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本条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财务基建处规定。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资金按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挂靠社团不再参与当地财政(非税)部门专户储存。所有支出通过专户下拨。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财务基建处规定。
  对于不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的,工商部门要停拨经费。
  (二)挂靠社团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挂靠社团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挂靠社团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实行第一种记账方式的,几个挂靠社团可以合并使用一个账号。对于凡有工商机关人员兼职且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规范性社团组织,应按省财政要求,其财务由同级工商部门统管,并与同级工商部门其他资金合并一个帐户进行核算。
  (三)挂靠社团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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