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项开支要有合法的凭证,凭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报销,报销程序和经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重大活动费用开支,按程序审批后再由理事会决定;坚持所有支出及时结账报账,禁止先签单消费、后集中结账报账的做法。
(二)基层分支机构实行报账制,由县级挂靠社团统一核算,所有会计资料集中县级统一管理。基层分支机构会员活动开支严格遵守年初预算,按预算开支;县级挂靠社团不得按收入比例拨付基层分支机构经费。各基层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预算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实报实销。分支机构报账员不得由工商所报账员兼任,必须由分支机构人员担任。工商所与社团分支机构不得互相挤占经费。
(三)挂靠社团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接待费应控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
(四)会费应由挂靠社团工作人员收取。
(五)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包括: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拨款,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工商拨款,下同。)不准对外投资。
第九条 要正确划分机关与社团支出的界限。工商部门应由机关开支的费用不得到社团开支,机关不得占用社团经费;社团使用工商部门房屋、建筑物的,要按规定支付房租、水电、空调、保安、物业管理等费用。
在机关领取工资的人员,享受机关的福利待遇,不得在挂靠社团领取各种名义的补助或津补贴。在社团领取工资的人员,享受社团的福利待遇,不得在机关领取各种名义的补助或津补贴。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赞助款的,要严加监管。
第十一条 挂靠社团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挂靠社团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同级工商局、挂靠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会费上缴提成的管理。
(一)下级挂靠社团按规定向上级社团上缴会费提成。上级社团不得按下级社团上缴会费数的一定比例返回工作经费、县级社团不得向基层分会返回会费分成。会费上缴不与个人收入、奖励、福利挂钩。
(二)除下级社团向上级社团上缴规定的团体会费提成以外,上一级社团与下一级社团之间没有经费缴拨款关系,禁止上级挂靠社团以报账形式为下一级挂靠社团抵上缴会费提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