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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实行第一种记账方式、第二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工商部门要安排专、兼职财会人员办理挂靠社团财务工作(人员不够的,可从社团抽调1人并入工商财务部门专门从事社团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第三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安排社团正式工作人员从事专、兼职财会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凡没有符合从事财会工作条件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挂靠社团,一律不实行第三种记账方式。
  第四条 挂靠社团每年应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第五条 挂靠社团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挂靠社团收入的原则:
  (一)挂靠社团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设置账外账;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入缴纳挂靠社团财务,严禁坐支和挪用;严禁借企业年审之机或采取各种行政手段、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
  组织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赞助收入(含物资)要如实在社团账务中反映。
  (三)挂靠社团收取会费或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严禁将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变相转为挂靠社团会费收入,不能搞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不得向非会员和非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四)收取会费不得与个人奖励、福利补助挂钩。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借年检之机搭车为社团收取会费。
  (五)挂靠社团原则上不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需要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的,需报经市州以上工商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支出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开支,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会员补助,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应交纳的税费,其他合理开支。
  第八条 财务支出要认真执行《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和下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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