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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工商财字〔2006〕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已根据省财政厅意见修改,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待省工商局商省财政厅研究具体办法并发文后执行,其余条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确保挂靠社团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挂靠社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挂靠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社团组织,含学会、协会、委员会、促进会等。
  挂靠社团与工商部门人、财、物脱钩后,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记账方式的确定:
  (一)根据挂靠社团实际,可区别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记账方式:
  1、没有独立编制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集中办理多个挂靠社团会计业务,各挂靠社团不设独立账簿。
  2、独立编制少、专职工作人员少、没有专(兼)职正式财会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按挂靠社团分别设账办理会计业务。
  3、独立编制较多、专职工作人员较多、有专(兼)职正式财会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各挂靠社团设立专门账户办理该挂靠社团会计业务,同级工商局不为该挂靠社团设账、记账。
  挂靠社团记账方式的选择,由同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局财务部门备案。
  (二)实行第一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财务工作由工商部门统管;实行第二种记账方式、第三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财务工作由同级工商局领导,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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