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鼓励政策。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2〕32号文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适当降低。同时,按照省有关规定免收用地管理费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可参照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福利服务设施项目,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按当地最优价格收费,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标准收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三)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大对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老年教育、老龄干部培训、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文化娱乐活动等老龄事业的经费投入。民政部门要逐步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城市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社会福利资金投入比例,研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试行"以奖代补"方式,扶持一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机构。研究推进货币化养老改革方案,加快制定货币化养老资金筹措、管理和实施的具体办法。要整合现有资源。鼓励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疗养院等国有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开展养老服务业务。由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分流人员发展养老服务业,原是事业编制的,原有的经费拨款渠道3年不变。转制完成后,经民政部门资格认定为完全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
(四)鼓励社会投入。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发展。对承担"三无"对象养老的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和供养人数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予以扶持和资助。对房地产商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申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行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所有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用于改善自身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募集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或社会公告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