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以事企分开、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深化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和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企业化改革。完成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在编在册人员注册管理、分离办社会职能等各项工作。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继续保留中央财政划拨地方的地质勘探事业费,建立地质找矿激励机制,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独资、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合法经营矿业权。地质勘查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职工养老保险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扩大地质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加强同蒙古国和俄罗斯等毗邻国家(或地区)的地质科技、地质资料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编制地质基础图件,开展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研究。做好蒙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础资料的调研收集工作,制定鼓励企业开发国外矿产资源的政策,为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做好服务。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国际地质科技合作交流,组织地质专业或国土资源管理人员赴国外进行考察,学习先进的地质科技和管理方法,提高我区地质工作科技水平。
四、依法强化地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八)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地质工作是支撑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各地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地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地质工作的领导。要支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发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主力军作用,提高其承担地质工作的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查法规体系,研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条例》及地质勘查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秩序,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完善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科学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开发综合规划》,完善规划的相关内容,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地质勘查规划要纳入自治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等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形成完备的规划体系。要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划组织实施的相关责任,从资金、政策、措施、年度计划和勘查项目上保证规划得到落实。各地区要在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健全地质勘查规划体系。要提高各级各类地质勘查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地质勘查规划成为设置探矿权的主要依据。
(二十)积极推进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监督地质勘查单位认真执行地质勘查的各项技术规范、规程和行业标准,建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信档案、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等与资质管理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准入。认真做好行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和各项统计报表工作,为各级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勘查信息服务。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并定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管理基础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