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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三、进一步完善我区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二)健全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体系。完善国家、自治区和社会资本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国家支持、自治区组织实施,其成果面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决策和其它服务;基础性地质工作主要由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并组织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现阶段主要开展1∶5万区域矿产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和地质科学综合研究,以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开展后续商业性勘查工作。战略性矿产勘查,如煤炭、岩盐等,主要由自治区出资控制矿业权一级市场,完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后,除为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配置资源外,一律采取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于高风险、非战略性矿产,由国家和自治区完成前期基础工作后,鼓励和引导后续商业性勘查进入。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地质项目招投标制度,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十三)管理和使用好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自治区已从征收和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中建立了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全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煤炭等战略性矿产勘查、主要成矿带的重点矿产勘查及急需和紧缺矿种的勘查。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除为自治区重大项目协议配置外,一律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自治区、盟市和旗县按比例分配所得价款,其中自治区分配部分用于建立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实现地质勘查的滚动发展。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招标委员会要健全和完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找矿效果。各盟市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征收和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为基础,建立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妥善处理国家、自治区、盟市和社会投资的关系。自治区地质勘查资金可以与国家、盟市地质勘查资金配套使用,也可以采取合资、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勘查,建立统筹、协调、互相促进的投入和分配机制。
  (十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勘查非能源、非战略性矿产资源,自治区将重点进行政策调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促进成果转化,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发展,允许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通过矿业权市场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建立矿业公司,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十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加强政府对探矿权一级市场的调控能力,大力推进探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二级市场,严格探矿权流转条件,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转让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交易市场,提高矿产勘查资质和资金门槛,营造公平有序的勘查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地质灾害评估、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公布公益性地质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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