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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动员一切力量,逐步消除金融生态系统中不和谐因素,改善金融运行环境,逐步达到金融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实现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良性互动和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建立由政府推动、人民银行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金融生态建设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切实优化金融运行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等外部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区资金的吸引能力和创利能力。使金融安全得到保障,金融生态环境好转,最终形成以“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制环境、规范的制度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协调的市场环境”为特征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三、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具体任务
  一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建设诚信内蒙古”活动,全面推进信用盟市、信用旗县、信用社区和信用村镇建设,严格落实奖惩,形成诚信受益、失信受损的信用环境。二是各级政府要积极倡导和改善信用环境,将地方金融生态建设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与“建设诚信内蒙古”活动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时,要积极探索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三是适时制定维护金融债权、建设信用体系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二)职责分工
  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以多种形式发布投资信息,按照市场化原则,采用多种融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同时根据信贷政策向金融部门及时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要进一步推进企业改革,加快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强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个人和企业的信贷征信数据库、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金融风险评估体系、反洗钱协调机制等。继续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把执行货币政策、实施“窗口指导”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信贷资金向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地区流动。外汇管理部门要监测和打击辖区内非法外汇买卖活动,积极支持招商引资和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控力度,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各金融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信贷政策、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年检等手段支持金融企业维护金融债权,防止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支持和配合金融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要积极为金融部门提供贷款企业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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