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政字[2006]162号 2006年5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吸纳和配置金融资源的能力,促进金融资源向我区合理流动,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金融生态环境通常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内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既有宏观层面上具有全局性的制度建设,如法律法规、司法执法体系、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微观层面上的市场约束机制、企业治理结构、个人和企业诚信意识、银企关系、中介服务体系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发展我区经济和金融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充分发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核心作用的前提条件,通过加强金融生态建设,促进经济、金融协调运行,共同发展,为我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提高我区经济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我区经济要长期保持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必须重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实现银企双赢双兴的必然要求。金融机构和企业都是金融生态圈中的微观主体,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发展与支持,金融的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良好的金融外部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双赢双兴的共同需要和必要保证。
(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然要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将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供优良的外部环境和顺畅的传导渠道,最大限度地发挥宏观调控政策作用,保持经济快速、稳定运行。
近年来,我区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反洗钱、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趋好,经济与金融的协调性明显增强,运行质量明显提高。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与金融协调发展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制度体系、信用体系尚不完善,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还时有发生;经济基础薄弱,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较少、贷款有效需求不足;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的难度较大;银企关系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影响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和我区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不利于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竞争力的意识,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与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积极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