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侵占和违规担保问题。
严禁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制订偿还资金计划,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股权转让、以股抵债和以资抵债等方式,务必在2006年年底前偿还完毕。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偿还资金计划报地方政府批准后,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内蒙古证监局审核备案;属非国有企业的,偿还资金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内蒙古证监局审核备案。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及各地区要积极支持和督促存在资金侵占问题的所属的国有控股股东偿还欠款,将清欠完成情况与对其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挂钩。
坚决遏制违规对外担保。对已经形成的违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解除担保风险。严禁新增违规对外担保,对新增违规对外担保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尽快完成我区上市公司的股改任务。
加快推进我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在自治区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地方国有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当地政府负责督促民企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改工作,内蒙古证监局负责协调和督促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改工作。按照我区上市公司股改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逐一推动。同时,要积极帮助存在特殊困难的上市公司制定股改方案,力争在200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上市公司股改工作。
(六)认真落实好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自治区将研究制定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及战略重组等推进我区证券市场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通过发展增量资源和重组存量资源改善和优化上市公司整体结构。进一步支持优质企业改制上市,推动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改组改制,使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支持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逐步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提高再融资效率。把握国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机遇,研究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运作和创新方式。鼓励和支持上市及拟上市公司运用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券等金融创新工具,以及运用金融衍生产品拓展融资渠道,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和风险。扶持和培育产权交易及场外融资中介机构的发展,促进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和合理重组,提高上市及拟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使用效率,活跃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的战略重组,对资产质量不高、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要积极推动重组。按照上市公司重组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战略相结合的原则,对国有资本控制的资源与“壳资源”化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和个案研究,以重组方式实现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双赢的目标。加强对证券经营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本地区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要营造有利于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发展的宽松环境,大力扶持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和具有特色优势的上市和拟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内蒙古证监局要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四、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