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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制定文物保护规划
  (一)切实做好全区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加强全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订重点文物的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国家级、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盟市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在本辖区内统一规划、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以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审查工程方案,加强维修工程的科学管理,确保文物的真实性。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要尽快改变部分地区文物保护机构不健全、人才严重匮乏的局面。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政府要认真制订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完善公示和听证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特色博物馆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区要建成并开放一批中小型特色博物馆。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兴办具有特色的博物馆和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区。要安排专项经费,重点保护并征集具有民族特色的历史文物和民族、民俗文物。要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坏追究责任制。要抓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文物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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