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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6]149号 2006年5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我区是全国重要的民族文化大区之一,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并且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域风格,体现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文化科研意义和经济意义。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的珍贵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各级文物保护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对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纳入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严格执法办事。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有关执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安排专门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保障重点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国务院规定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每年9月6日为“内蒙古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为此,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好两个“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各族人民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文化遗产的宣传普及和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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