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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的职责
  (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同时,把各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将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单位,加大考核力度。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强化量化考核,健全奖惩机制,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今年年底前各市和大多数县(市、区)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其他县(市、区)2007年年底前要建立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交通、消防、建设、海洋与渔业、水利、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力量。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加强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能,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制度。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规定执行,力争2007年年底前落实到位。选择一批行政村,开展多员合一的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后适时总结推广。
  (三)抓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明确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危险点(段)、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等的整改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力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甚至予以关闭、取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与企业自查整改相结合,继续深化重点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要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活动以及农机安全、学生接送车辆、营运客车、城乡公共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和渔船捕捞作业、公路隧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方面的专项整治,改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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