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一些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一些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科学、安全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考核之中,从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明确和落实各分管负责人以及部门、班组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落实职工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动职工查找事故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二)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省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相关行业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基本条件,组织企业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试点,以点带面,扎实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努力,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普及率达到80%以上;危险化学品、建筑、电力、机械制造等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达到50%以上。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足额安排用于安全技术应用和改造、安全设备维护更新、员工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资金。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研究制订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标准等有关政策措施,开展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合作试点,促进企业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并确保落实到位。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未经“三同时”审查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经“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不落实而导致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