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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6]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和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现就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省政府下达给各地的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总限额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县 (市、区),要及时将采伐限额分解下达到乡镇。各县(市、区)因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原因,可以单列少量的采伐限额,但不得超过商品材采伐指标的8%。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县(市、区)政府向省林业厅申请,在省预留采伐限额内审批。
  在各分项指标内,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省林业厅可根据国家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对各地木材生产年度计划进行适时调整。根据《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毛竹采伐不再实行限额管理,各县(市、区)应按省有关规定确定毛竹采伐年度计划,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城建和驻浙部队等单位管理和经营的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伐管理制度。省林业厅要加强监督管理。
  二、实行林业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
  充分运用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调控手段,加强林业分类经营。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县(市、区),省林业厅可以调减其森林采伐限额,调减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统一掌握使用;对造林成绩显著而采伐限额不足的县(市、区)或单位,省林业厅可在省预留限额内适当增加其采伐指标。严格管护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除林地征占用、自然灾害受灾木清理和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外,不得进行皆伐,只准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采伐。积极发展商品林,提倡集约经营,放活经营机制,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切实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工业原料林和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各树种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现状和培育大径材的需要,以永续利用、保护生态安全和鼓励中幼林抚育为原则,合理确定速生丰产林的主伐年龄、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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