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城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要覆盖农民工。对有特定传染病的农民工要给予免费治疗。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对农民工子女的疫苗接种工作。责任部门:卫生。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
(四)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共同管理的原则。输入地要将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做到“三同”(即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要组织农民工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确保农民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农民工人口档案,开展经常性的查验证活动,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管理;要定期为农民工开展计划生育查环、查孕、查病等生殖健康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按规定免费提供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使农民工享有生育和生殖保健的权利。同时,要完善用人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导农民工集中的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引导他们在计划生育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输出地要协助输入地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和婚育证办理工作,指导农民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落实农民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扶助等政策,要建立与输入地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民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责任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协助部门:财政、劳动保障、公安、司法,工会、妇联、共青团。
(五)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住房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在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同时,要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集约利用土地,建设设施齐全、环境优美、安全卫生、管理规范的农民工公寓,供企业租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吸纳社会资金,按经济适用房政策,统一规划、建设农民工住宅小区。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民工购房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工在城市购房。责任部门:建设。协助部门:劳动保障、财政。
六、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农民工充分有效地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使农民工能够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让其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责任部门:民政。协助部门:劳动保障、公安、监察。
(二)解决农民工户籍问题。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给予办理所在城镇的常住户口登记,不得收取进城费和其他费用。公安部门要制定农民工户籍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农民工登记和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工作。责任部门:公安。协助部门: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监察。